(2016)京01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单连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14号罪犯单连云,女,36岁(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高青县,研究生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连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对罪犯单连云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单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单连云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单连云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单连云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单连云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单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连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