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破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破8号申请人:四川达州市源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达州市斌郎乡木瓜铺村)��法定代表人:张美,总经理。被申请人: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达中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董事长。2016年2月22日,四川达州市源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自2014年以来,青年汽车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加快企业重组的步伐,青年汽车倾力打造的氢能源车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并且依据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资产明显大于负债。本院查明: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成立,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亿,现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经营范围为莲花品牌汽车销售,进口“欧洲之星”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除外)销售等等。2014年6月1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金婺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四川达州市源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车款、保证金共计1079800元,但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约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该行业属于国家扶持行业。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大于负债,应收债权可以继续回收,尚不足以表明其���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目前,被申请人仍在继续经营,不存在资产完全不能变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完全缺乏清偿能力。为了更好的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最大限度的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本院认为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尚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达州市源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