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建华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12刑初2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1995年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3年;2001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2004年6月和2007年因吸毒分别被劳动教养2年;2011年1月12日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2月22以五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华另外的贩卖毒品事实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追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建华在其暂住地,即张某某(另案处理)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房管所宿舍的家中贩卖了100.00元毒品海洛因给唐某、100.00元毒品海洛因给玉儿(未查明真实身份)、50.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绰号钩儿,未查明真实身份)、50.00元毒品海洛因给贺某(查找中)。后五通桥区公安分局竹根派出所协警即被告害人刘某到达该处排查线索,李建华持刀砍了刘某左手臂一刀。经鉴定,刘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建华辩称:2015年5月19日当天,他分别卖了40.00元和50.00元毒品给唐某、吴某某,玉儿给他的100.00元是用于买菜不是购买毒品且是前一天晚上给他的,也没有卖过毒品给贺某;砍伤刘某是因为刘某进门就用木棍打他,他受不了才顺手拿刀砍了刘某,不知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为了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建华的行为应当以犯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李建华基本情况、户籍资料证实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2份)证实李建华到案和立案情况;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李建华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4、李建华、张某某、李某的尿检材料、李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李建华、张某某、李某具有吸毒事实。李某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玉儿”病历资料证实“玉儿”于2015年5月19日因高处坠落入院治疗,次日凌晨自行离院;6、刘某病历资料证实刘某因上肢血管损伤于2015年5月19日入院,诊断为左上臂刀砍伤,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失血性贫血(重度),2015年5月29日出院;7、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建华前科情况;8、鉴定意见证实刘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李建华、李某到他家暂住及2015年5月19日李建华贩卖毒品和被害人刘某到达该处排查线索情况;10、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当天他前往李建华暂处(张某某家)购买毒品及吸毒人员钩儿(吴某某)、贺某前去购买毒品情况和李建华砍伤被告害人刘某的经过;1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李建华砍伤被告害人刘某的经过;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李建华向玉儿、唐某各贩卖50.00元毒品;13、被害人陈某证实他于2015年5月19日前往李建华暂住处(张某某家)排查线索被李建华砍伤的情况;14、李建华、李某、张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他们均为吸毒人员;15、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情况;16、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辨认李建华、李某辨认张某某(绰号腊肉)、李某辨认李建华(绰号四儿)、李某辨认刘某的相关情况;1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于2015年5月19日分别向唐某、玉儿、吴某某(钩儿)贩卖毒品海洛因情况和砍伤刘某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华明知是毒品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李建华在派出所工作人员排查案件线索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李建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分别犯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建华向贺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予以采纳。李建华关于未向玉儿贩卖毒品及身患艾滋病,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仕君人民陪审员 李侯康人民陪审员 翁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梦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