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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相、杨春荣与被执行人孙树江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相,杨春荣,孙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孙相,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春荣,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孙树江,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孙相、杨春荣与被执行人孙树江赡养费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吉乾民民初字第2094号判决书:被告孙树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相、杨春荣2015年赡养费人民币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全部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民初字第209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