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杜溦与王富兴、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溦,王富兴,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7号原告杜溦,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若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兴,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杨宝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溦与被告王富兴、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富兴、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价值4472000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43幢XXX室、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83幢XXXX、三明市三元区崇荣巷2幢XXX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富兴、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杜溦名下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43幢XXX室、三明市三元区崇荣巷2幢XXX室、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83幢XXXX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