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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4刑初48号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花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G×××××的中型普通客车,从获嘉县大新庄乡载客去往获嘉县城,途经薄口线230省道太山超限站时,因严重超员80%以上(该车核载19人,实载44人),被获嘉县公安执勤交警查获。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和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G×××××的中型普通客车,从获嘉县大新庄乡载客去往获嘉县城,途经薄口线230省道太山超限站时,因严重超员80%以上(该车核载19人,实载44人),被获嘉县公安执勤交警查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查处车辆超员违法确认表(核载19人,实载44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依法文明安全驾驶承诺书,2016年度客货运交通安全责任书,2016年春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获嘉县汽车运输公司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合同书,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起到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