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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710号被告人毛亚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亚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7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亚东,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县大风乡东风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6********。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亚东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毛亚东窜至本市凤城二路与文景路十字附近伺机实施抢劫,适逢行人钱萌(女,19岁)独自一人途经此处,毛亚东遂冲上前去从其身后控制住对方双臂,抢走其现金300元、viv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之后,毛亚东利用该手机上的通讯录及QQ,以钱萌的名义向其亲友“借钱”,未果。2015年8月24日,毛亚东发现该手机微信绑定了银行卡,遂用微信支付购买了30元手机充值卡及950元Q币。经鉴定,被抢vivo手机价值640元。2015年8月26日,毛亚东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毛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毛亚东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于深夜抢劫路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毛亚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毛亚东违法所得128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