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宝老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284号罪犯陈宝老,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右前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以(2007)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陈宝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2年减刑1年,2014年减刑1年。刑期自200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记功4次。该犯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宝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老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