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0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余某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六年四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