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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0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余某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六年四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