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戴小平与王旭红、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红,戴小平,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小平。原审被告罗斌。上诉人王旭红因与被上诉人戴小平、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2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罗斌为第一被告,其住所地在株洲市天元区。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案情。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戴小平与罗斌、王旭红签订了《借款合同》,上诉人王旭红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王旭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旭红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