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周钦杰与李杰、张小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钦杰,李杰,张小燕,周钦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506号原告周钦杰,居民。被告李杰,居民。被告张小燕,居民,(系李杰之妻)。被告周钦花,居民,(系李杰之母)。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钦杰与被告李杰、张小燕、周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娜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85民初1506-1号原告周钦杰。被告李杰。被告张小燕。被告周钦花。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对原告周钦杰与被告李杰、张小燕、周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50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2016)鲁0785民初1506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首行“山洞省”应补正为“山东省”;周钦花身份证号码补正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展坤祥审判员闫梅冬审判员曹菲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崔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