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恢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黎敏与陈琼,陈晋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敏,陈琼,陈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黎敏,女,汉族,1978年01月0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琼,女,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陈晋平,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晋平、陈琼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伟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