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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财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毛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王毛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财保字第21号申请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潘海荣、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毛毛,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毛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毛毛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毛毛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冻结本案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