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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明与赵德山、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曹村村委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赵德山,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曹村村委会,王正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321号原告张明。被告赵德山。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曹村村委会。负责人不详。被告王正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赵德山、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曹村村委会、被告王正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5元,因原告申请撤回209643元金额的起诉,对案件受理费4545元予以退还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