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2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传宗,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