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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2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传宗,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