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6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某出生日期1952年3月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高密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67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15诶14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崔某某驾驶的鲁XXXS**号小型轿车,在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与东江路路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崔某某驾车将张某某截停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张某某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杨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