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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岑兴娣与吕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兴娣,吕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9号申请执行人:岑兴娣。被执行人:吕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兴娣与被执行人吕奔[(2015)甬北商初字第007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及个人公积金,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0,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5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