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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董加恒、张宗健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恒,张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加恒,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业主。被执行人张宗健,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董加恒与被执行人张宗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宗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加恒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宗健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44593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宗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31×××25内的存款144593.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