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军良与王云清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良,王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良,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云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刘军良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云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余款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妻子的银行存款中扣划。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