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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军良与王云清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良,王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良,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云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刘军良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云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余款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妻子的银行存款中扣划。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