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攀与张艳顺、张学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张艳顺,张学锋,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75号原告张攀,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艳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锋,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万贞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与被告张艳顺、张学锋、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攀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