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卓群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卓群,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刘卓群。被执行人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帅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