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郑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新,郑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527号原告:郑克新,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郑家顺,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克新与被告郑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克新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克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郑克新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红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