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545号原告王某甲,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静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