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春林与贾传胜、贾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林,贾传胜,贾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955号原告:刘春林,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贾传胜,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贾乐乐,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刘春林与被告贾传胜、贾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