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万德宝与宁波太平洋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胜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宝,宁波太平洋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胜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万德宝。委托代理人:顾长明,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太平洋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西区58幢。法定代表人:夏立坚,职务不详。被告:孙胜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德宝与被告宁波太平洋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胜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德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德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德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9元,减半收取2484.50元,由原告万德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