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建柱与曹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柱,曹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1行初52号原告张建柱,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富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曹县府前路。法定代表人谭相海,县长。委托代理人倪春雷,曹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宪君,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建柱与被告曹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6年3月7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建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柱负担。审 判 长 徐 杰审 判 员 姜全玉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 员代 美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