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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吴某1、赵某等与吴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赵某,吴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1号原告吴某1。原告赵某。被告吴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赵某诉被告吴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赵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星审 判 员  吴建申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