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吴某1、赵某等与吴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赵某,吴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1号原告吴某1。原告赵某。被告吴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赵某诉被告吴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赵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星审 判 员 吴建申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