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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398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北街盈丰玻璃贸易部,住所地江门市良化西8号402。经营者:李焯权。被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严泽祺。因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北街盈丰玻璃贸易部与被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北街盈丰玻璃贸易部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57091.97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的经营者李焯权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北街盈丰玻璃贸易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的经营者李焯权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李焯权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的房屋一间。二、在人民币357091.97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利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祖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