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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李先牧、张洪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李先牧,张洪政,张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负责人张福强,行长。被执行人李先牧。被执行人张洪政。被执行人张俊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以下简称沂源农行)与被执行人张洪政、李先牧、张俊强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蓝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