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李先牧、张洪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李先牧,张洪政,张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负责人张福强,行长。被执行人李先牧。被执行人张洪政。被执行人张俊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以下简称沂源农行)与被执行人张洪政、李先牧、张俊强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蓝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