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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建龙与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龙,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52号原告:许建龙,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6344140-8。法定代表人:陈灶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龙与被告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建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建龙负担。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