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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浩诚与赖跃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诚,赖跃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03号原告马浩诚,男。委托代理人黄兴盛,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被告赖跃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诚诉被告赖跃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浩诚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马浩诚负担。审判员 方 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二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