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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杨惠强、许惠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杨惠强,许惠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郑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惠强,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被告许惠标,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惠强、许惠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原、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惠强、许惠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