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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桂枝与李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枝,李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326号原告于桂枝,女,汉族,1937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景新,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飞,男,汉族,1993年4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桂枝诉被告李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桂枝诉称,2015年9月15日,原告在孟州市化工镇许庄村路边行走时,被告骑电动车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头部、胸部等部位受伤,当日被送往孟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15622.13元,被告仅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其余未支付其他费用,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0339.76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再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桂枝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亚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桂枝承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