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勇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正桥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邓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戴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新化县金凤乡笋芽村被害人刘某乙的变电房内,将变电房配电箱内的铜板盗走,后销赃给陈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袁某某、陈甲鉴定,被盗铜板价值5040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冷水江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新化县金凤派出所关于刘某甲举报“豪宝”盗窃防盗门的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照片及笔录;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新价鉴字[2015]37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盗窃行为给被害人刘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被害人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零四十元。(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正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