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谈建林与朱建松、朱建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建林,朱建松,朱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谈建林。被执行人朱建松。被执行人朱建芳。申请执行人谈建林与被执行人朱建松、朱建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480.37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1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