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第124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