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53号原告高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自愿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