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高语存与董友来、夏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语存,董友来,夏伟,郑雪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530号原告:高语存。委托代理人:徐丽娟。被告:董友来。被告:夏伟。被告:郑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语存与被告董友来、夏伟、郑雪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语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语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