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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大冶市金牛镇下边村村民委员会、陈仙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大冶市金牛镇下边村村民委员会,陈仙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立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立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陈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立平。委托代理人陈春松,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下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下边村。法定代表人周邦平,该村主任。被告陈仙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仙还。被告陈立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立征。被告陈立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下边村村民委员会、陈仙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立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立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石磊鑫人民陪审员  程解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