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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书芹与张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书芹,张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1号原告袁书芹,女,1946年11月1日生。被告张刘鹏,男,1979年12月20日生。原告袁书芹诉被告张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书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袁书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修林审 判 员  王节恒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