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牙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健与李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李岩,呼伦贝尔市九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469号申请人赵健,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岩,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九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聂桂香,职务经理。赵健诉李岩、呼伦贝尔市九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牙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9万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九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赵健达成和解,呼伦贝尔市九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纠纷款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