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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7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