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7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