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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亢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亢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473-1号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亢红卫,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亢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亢红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平公青(案)捕通字(2015)0005号”。无法向亢红卫送达开庭手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