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仇保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仇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章一民,局长。被执行人仇保坤,系杭州市西湖区嘉绿景苑东园12-1号商铺严陵土菜馆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234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仇保坤缴纳罚款25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2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仇保坤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2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