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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43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