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峰与孙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孙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97号原告高峰,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孙景顺,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孙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