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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