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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关于方林英申请执行范庆国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林英,范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75号申请人方林英,女,193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中和镇前五福村。被执行人范庆国,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获嘉县中和镇前五福村。关于方林英申请执行范庆国赡养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