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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顾春健与徐永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春健,徐永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1318号原告顾春健。被告徐永礼。原告顾春健与被告徐永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春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春健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至6月从被告处承接上海中芯国际冷冻机房改造项目,2014年7月至9月从被告处承接南京中兴通信冷冻机房改造项目。上述两个项目,被告合计拖欠原告人工工资150000元,至今未还。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近期还款。此后再无联系到被告,相关费用无法讨要。现要求被告偿还人工费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永礼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春健受被告徐永礼雇请从事冷冻机房的改造项目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徐永礼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顾春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顾春健人工费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在欠条下方署名并捺印。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于2016年2月23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永礼结欠原告顾春健人工工资15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人工工资15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永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顾春健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永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