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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唤诉被告运城市红顺堂投资有限公司、李晓宗、李文峰、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唤,运城市红顺堂投资有限公司,李晓宗,李文峰,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28号原告:陈雪唤,女。被告:运城市红顺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海亭。被告:李晓宗,男。被告:李文峰,男,系被告李晓宗之父。被告:张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唤诉被告运城市红顺堂投资有限公司、李晓宗、李文峰、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唤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晓宗、张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唤撤回对李晓宗、张婷的起诉。审���长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关注公众号“”